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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5010301152650XX/2023-00083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02-28 公文时效
《回民区2023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28 10:15

一、制定依据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方案。

二、地质灾害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按照因灾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本预案适用于以上四个等级的地质灾害,同时对减轻一般性地质灾害的行动具有指导作用。

三、工作措施

(一)加快我区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组建群专结合的监测队伍,形成覆盖回民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二)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对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 

(三)建立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检查制度。区自然资源分局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

(四)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区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区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五)地质灾害预报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区自然资源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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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 回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回民区2023年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回民区2023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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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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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3-02-28
公文时效
《回民区2023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2-28 10:15

一、制定依据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区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方案。

二、地质灾害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按照因灾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本预案适用于以上四个等级的地质灾害,同时对减轻一般性地质灾害的行动具有指导作用。

三、工作措施

(一)加快我区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组建群专结合的监测队伍,形成覆盖回民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二)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对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 

(三)建立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检查制度。区自然资源分局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

(四)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区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区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五)地质灾害预报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气象部门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区自然资源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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