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10301152650XX/2023-000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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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3-02-28 |
| 公文时效 |
一、制定依据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救灾资源合力作用,切实做到有备无患,及时、高效搞好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性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范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二、工作目标与原则
按照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综合协调,部门配合和衔接为原则,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区政府在接到灾情报告并核实后,按以下规定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
(一)小型地质灾害
及时上报到区政府,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上报处理结果。
(二)中型地质灾害
24小时内报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同时越级报告市政府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三)大型地质灾害
12小时内报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同时越级报告市政府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以后每24小时向自然资源厅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四)特大级地质灾害
6小时内报区政府,同时越级速报市政府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以后每24小时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调查结束,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四、地质灾害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地质灾害发生后,自然资源部门要立即会同水利、交通、建设等相关部门派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调查组,赶赴受灾现场,尽快调查地质灾害的引发因素,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出处理意见。对出现险情的隐患,依据特征判断危险性程度,激发因素,采取有针对性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