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货主:
因你(单位)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于2026年9月2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依法没收“汾酒”16箱共计96瓶,并按规定销毁的行政处罚,并且不免除追究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回市监处罚〔2026〕205号),内容是:依法没收“汾酒”16箱共计96瓶,并按规定销毁,并且不免除追究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回市监处罚〔2026〕205号),逾期不领取视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上缴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回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马启龙 云宵宇 联系电话:0471-3241880转4091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巴彦树贵街与呼钢北路交界处东北角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9日
来源: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