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采购。旗县区设有政府采购中心的可以在旗县区进行采购,未设政府采购中心的,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采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市公管办”)负责全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批和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拟定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下达政府采购计划、任务;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审查投标人资格,接受投标报名;按照审批的采购方式,编制和发售采购文件;组织抽取评审专家和召开各类采购会议;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做出答复;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实施合同备案管理。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七条 采购招标条件审核。采购人落实采购资金,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查确定采购方式,下达采购任务。
第八条 进场交易登记。采购人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和《采购需求书》(内容包括采购预算、采购项目明细和有关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进场交易登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向符合进场交易条件的采购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签订《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委托协议书》,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九条 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和《采购需求书》等材料,按照政府采购规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发布前,必须经采购人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条 发布招标公告和发放招标文件。招标公告除在国家、自治区规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外,还应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招标文件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公开发放。
第十一条 招标答疑。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公告期间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部分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及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二条 投标报名。投标人按采购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要求,可以采取网上报名,也可以到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政府采购服务窗口进行报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于首次报名的供应商应进行资格审查,并录入供应商库。报名通过后3日内,投标供应商应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的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获取《投标资格证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第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投标文件的经济、技术、资质、业绩等进行监督,公管办对采购项目交易流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监察机关对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投标时间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审核。若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应当调整采购需求,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若招标文件合理,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变更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满足开标条件的项目,监督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采购人、供应商在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对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投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进行公开唱标并做好记录。采购人、供应商、记录人对唱标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管办、监察机关和采购人的监督见证下,通过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与采购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专家名单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采用封闭评标的方式进行评标,市公管办、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机关现场监督评标活动。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提出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按评标方法要求排列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全体专家在评标记录和统计结果确认签字。
第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市公管办对交易程序、交易规则的确认结果,对进场交易项目的合规性进行见证,向采购人出具《进场交易确认书》。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开评标全过程纸质、音像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报告》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进场交易确认书》,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
第十九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采购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价格、采购人单位名称和电话等规定内容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投标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7日内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市公管办、监察机关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投诉人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其他监督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严肃处理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在公示期满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无投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六条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按照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在供应商供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验收范围和标准,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将《验收报告》报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退还中标供应商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纸质资料和视频材料,档案保存时限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本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