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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试行)
来源: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日期:2022-12-30 19: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建设用地的合理配置,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等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活动,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拍卖活动,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挂牌活动,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具体负责管理和协调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交易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各方交易主体执行交易程序、规则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宗地出让文件,确保委托交易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其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

(二) 申请办理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土地权属确认;

(三) 核算土地前期成本、测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

(四) 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并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

(五)  拟定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并移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  收缴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市集中统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的组织、服务和见证机构,负责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其主要职责:

(一)  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发售出让文件;

(二)  受理投标(竞买)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

(三)  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四)  设立专户收退投标(竞买)保证金;

(五)  确认中标(竞买)结果,向中标(竞得)人发放中标(竞得)通知书,将中标(竞买)结果公示并函告业务主管部门;

(六)  将转为土地出让金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和有关交易档案复印件移交业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受理对交易活动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拟定出让方案。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和规划设计条件,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交易活动。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十条  编制出让文件。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编制出让文件并移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示意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竞得)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等。

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 出让宗地的界址、现状、空间范围、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 投标(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 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 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 确定中标(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 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八)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相关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第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按规定于招标、拍卖或挂牌开始前20日,在公告指定的场所和媒体发布,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显示屏公布。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并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使用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咨询答疑。

第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对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投标(竞买)人按规定收取投标(竞买)保证金,由投标(竞买)人存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专户。

投标(竞买)保证金按标底(底价)的50%计算,适当浮动统一标准如下:1000万元以内收取500万元;1000万元至5000万元收取1000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收取5000万元;1亿元以上收取1亿元。

第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出让公告规定时间内受理投标(竞买)人的申请;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要求,对投标(竞买)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并已按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确认申请人的投标(竞买)资格,发放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申请投标(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 申请书;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 投标(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六)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其他组织申请投标(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 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 投标(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六)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竞买人应承担并履行投标(竞买)申请书的全部责任,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无效申请:
    (
一) 申请人不具备投标(竞买)资格的;
    (
二) 未按规定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

(三)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 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委托事项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 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或涂改后未经盖章确认的;

(六) 申请文件在挂牌公告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或挂牌文件等规定导致无效的。

第十九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收投标文件后,在开标之前不得开启;对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不予受理。

(三) 开标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少于3家的应当重新招标。市公管办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

(四) 评标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评标小组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招标宗地的具体情况,从“呼和浩特市综合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小组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密。

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该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确定中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不得中标。

如果评标小组认为所有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如果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中标人,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开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拍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 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等项目基本情况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三) 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四) 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五) 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 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 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 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不足3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二十二条  挂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等项目基本情况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信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  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四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 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 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 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竞得)人后,中标(竞得)人应当持市公管办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呼和浩特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标(竞得)通知书》到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确定中标(竞得)人后,中标(竞得)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公告发布渠道和媒体公布。

第二十八条  成交公示结束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相关交易档案,整理装订后归档备查。并将中标(竞得)人转为土地出让金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和有关交易档案复印件移交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标(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 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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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2-12-30 19: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建设用地的合理配置,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等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招标活动,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拍卖活动,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挂牌活动,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具体负责管理和协调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交易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各方交易主体执行交易程序、规则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案,编制宗地出让文件,确保委托交易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其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

(二) 申请办理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土地权属确认;

(三) 核算土地前期成本、测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

(四) 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并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

(五)  拟定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并移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  收缴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市集中统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的组织、服务和见证机构,负责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其主要职责:

(一)  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发售出让文件;

(二)  受理投标(竞买)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

(三)  组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四)  设立专户收退投标(竞买)保证金;

(五)  确认中标(竞买)结果,向中标(竞得)人发放中标(竞得)通知书,将中标(竞买)结果公示并函告业务主管部门;

(六)  将转为土地出让金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和有关交易档案复印件移交业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受理对交易活动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拟定出让方案。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年度计划和规划设计条件,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交易活动。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时间和其他条件等。

第十条  编制出让文件。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编制出让文件并移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示意图、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竞得)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等。

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 出让宗地的界址、现状、空间范围、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三) 投标(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 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 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 确定中标(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 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八)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相关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第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按规定于招标、拍卖或挂牌开始前20日,在公告指定的场所和媒体发布,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显示屏公布。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并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使用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咨询答疑。

第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对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投标(竞买)人按规定收取投标(竞买)保证金,由投标(竞买)人存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专户。

投标(竞买)保证金按标底(底价)的50%计算,适当浮动统一标准如下:1000万元以内收取500万元;1000万元至5000万元收取1000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收取5000万元;1亿元以上收取1亿元。

第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出让公告规定时间内受理投标(竞买)人的申请;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要求,对投标(竞买)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并已按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确认申请人的投标(竞买)资格,发放投标(竞买)资格确认书。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申请投标(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 申请书;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 投标(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六)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其他组织申请投标(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

(二) 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 投标(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六)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竞买人应承担并履行投标(竞买)申请书的全部责任,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无效申请:
    (
一) 申请人不具备投标(竞买)资格的;
    (
二) 未按规定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的;

(三)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四) 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委托事项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 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或涂改后未经盖章确认的;

(六) 申请文件在挂牌公告截止时间后收到的;

(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或挂牌文件等规定导致无效的。

第十九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收投标文件后,在开标之前不得开启;对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不予受理。

(三) 开标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少于3家的应当重新招标。市公管办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

(四) 评标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评标小组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招标宗地的具体情况,从“呼和浩特市综合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小组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密。

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该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确定中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标底的不得中标。

如果评标小组认为所有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所有的投标。

如果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中标人,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开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  拍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 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等项目基本情况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三) 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四) 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五) 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 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 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 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不足3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二十二条  挂牌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规划指标要求等项目基本情况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信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  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四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 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 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 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竞得)人后,中标(竞得)人应当持市公管办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呼和浩特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标(竞得)通知书》到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确定中标(竞得)人后,中标(竞得)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为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七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公告发布渠道和媒体公布。

第二十八条  成交公示结束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相关交易档案,整理装订后归档备查。并将中标(竞得)人转为土地出让金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和有关交易档案复印件移交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标(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 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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