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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规定(试行)
来源: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日期:2022-12-30 1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保证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的土地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项目范围主要包括: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第四条  项目施工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施工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一)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潜在投标人数量达不到公开招标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整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负责审核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负责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负责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核;负责项目招投标资料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监督项目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

第八条  市监察机关依法对与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服务职能。负责受理招投标报名;发布交易信息;确认投标人资格;发售招标文件;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提供交易场地、信息查询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服务;牵头组织招标人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条  招标条件审核。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投标方案,并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招投标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投资规模、建设规模、招标方式、公告日期、划分标段的方式和数量、标段金额、开标日期、组织形式、计划开工日期、项目工程筹建情况等。

具备下列条件项目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项目投资计划与支出预算已经下达;

(三)土地整理权属调整方案无争议,已经得到项目所在地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招投标方案已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四)具有招标所需且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出具《土地整理项目招标意见书》。

第十一条  进场交易登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整理项目招标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呼和浩特市土地整理项目进场交易登记表》,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对于符合进场交易条件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协议书》,依法确定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对于不符合进场交易条件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向招标人一次性告知需完善的内容。

第十二条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须先报送施工地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备案后移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或发出)。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在国家、自治区规定媒介及“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不得少于5日。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内容、规模、工期、资金来源等;

(三)获取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四)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和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

禁止在招标公告中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行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投标报名和投标资格审查。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土地整理项目必须实行网上投标报名。

首次参与报名的投标人应该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核验以上资料并录入数据库。符合网上报名条件的投标人,只要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可以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随时随地完成报名。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网上确认报名情况,投标人少于3家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审查工作应该在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管办的监督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进行。

土地整理项目施工投标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拟派的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

(二)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基本账户证明;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劳动用工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需查验原件的,投标人必须如实提供原件。

招标人在对投标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时,要重点考察投标申请人承担过的同类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和合同履约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经营管理水平、质量保证体系等。

第十四条  预定开评标时间和场地。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束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申请,预定开评标时间和场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将项目安排情况及时通报相关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发售招标文件。必须进行招标的土地整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将招标文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文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窗口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同时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勘察现场后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解答,并同时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15日内,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招标人不再进行任何形式解答。需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六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只能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汇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专户。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  抽选评标专家。开标前,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从“呼和浩特市综合专家库”采用随机方式抽取专家,并做好专家签到工作。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八条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会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和相关服务工作,市公管办、行业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等监管单位对开评标会议全过程进行监督。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将开评标全过程纸质、音像资料存档备查。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十九条  进场交易确认。评标结束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市公管办对交易程序、交易规则的确认结果,对进场交易项目的合规性进行见证,向招标人出具《进场交易确认书》;对于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项目,向招标人出具《存在问题告知书》。

第二十条  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持《进场交易确认书》到市公管办领取并负责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二条  交易情况报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管办提交土地整理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内容、发布公告的媒介、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意见、中标结果、签订合同情况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由监督部门和监察、检察机关按照职能职责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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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归档-交易服务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2-12-30 1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保证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的土地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项目范围主要包括: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第四条  项目施工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施工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一)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潜在投标人数量达不到公开招标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土地整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负责审核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负责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负责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核;负责项目招投标资料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监督项目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

第八条  市监察机关依法对与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服务职能。负责受理招投标报名;发布交易信息;确认投标人资格;发售招标文件;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提供交易场地、信息查询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服务;牵头组织招标人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条  招标条件审核。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委托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招标人”)。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投标方案,并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招投标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投资规模、建设规模、招标方式、公告日期、划分标段的方式和数量、标段金额、开标日期、组织形式、计划开工日期、项目工程筹建情况等。

具备下列条件项目才能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项目投资计划与支出预算已经下达;

(三)土地整理权属调整方案无争议,已经得到项目所在地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招投标方案已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四)具有招标所需且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的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出具《土地整理项目招标意见书》。

第十一条  进场交易登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整理项目招标意见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呼和浩特市土地整理项目进场交易登记表》,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对于符合进场交易条件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协议书》,依法确定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对于不符合进场交易条件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向招标人一次性告知需完善的内容。

第十二条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须先报送施工地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备案后移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或发出)。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在国家、自治区规定媒介及“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不得少于5日。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内容、规模、工期、资金来源等;

(三)获取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四)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和专业技术方面的要求。

禁止在招标公告中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行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投标报名和投标资格审查。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土地整理项目必须实行网上投标报名。

首次参与报名的投标人应该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核验以上资料并录入数据库。符合网上报名条件的投标人,只要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可以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随时随地完成报名。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网上确认报名情况,投标人少于3家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审查工作应该在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管办的监督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进行。

土地整理项目施工投标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拟派的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

(二)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基本账户证明;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劳动用工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需查验原件的,投标人必须如实提供原件。

招标人在对投标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时,要重点考察投标申请人承担过的同类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期和合同履约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社会信誉、市场行为、经营管理水平、质量保证体系等。

第十四条  预定开评标时间和场地。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束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申请,预定开评标时间和场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将项目安排情况及时通报相关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发售招标文件。必须进行招标的土地整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将招标文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文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窗口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同时报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勘察现场后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解答,并同时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15日内,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招标人不再进行任何形式解答。需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六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只能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汇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专户。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  抽选评标专家。开标前,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从“呼和浩特市综合专家库”采用随机方式抽取专家,并做好专家签到工作。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八条  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会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和相关服务工作,市公管办、行业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等监管单位对开评标会议全过程进行监督。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将开评标全过程纸质、音像资料存档备查。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十九条  进场交易确认。评标结束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市公管办对交易程序、交易规则的确认结果,对进场交易项目的合规性进行见证,向招标人出具《进场交易确认书》;对于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项目,向招标人出具《存在问题告知书》。

第二十条  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持《进场交易确认书》到市公管办领取并负责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二条  交易情况报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管办提交土地整理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内容、发布公告的媒介、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意见、中标结果、签订合同情况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由监督部门和监察、检察机关按照职能职责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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