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下列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项目;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项目。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且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主要职责是:统筹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指导协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规则和制度;加强市场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管,监督交易制度、交易规则执行和具体交易行为;建设和管理综合专家库;构建诚信体系,建立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等单位和人员的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健全执业资格准入退出机制。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公路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业务监管职能。负责审核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已具备招标条件;负责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负责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核;负责项目招投标资料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监督项目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
第七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服务职能。负责受理招投标报名;发布交易信息;确认招标人资格;发售招标文件;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提供交易场地、信息查询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服务;牵头组织招标人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招标条件审核。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是否已具备招标条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十条 进场交易登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招标条件核准文件及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授权委托书、代理合同等),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项目进场交易登记表》,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对于符合进场交易条件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协议书》,依法确定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对于不符合进场交易条件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向招标人一次性告知需完善的内容。
第十一条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所有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必须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布(或发出)。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除在国家、自治区规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外,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不得少于5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投标报名和投标资格审查。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网上投标报名。
首次参与报名的投标人应该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核验以上资料并录入数据库。符合网上报名条件的投标人,只要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可以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随时随地完成报名。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网上确认报名情况,投标人少于3家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工作应该在市公管办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进行。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预定开评标时间和场地。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束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申请,预定开评标时间和场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将项目安排情况及时通报相关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将招标文件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内容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文件后的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招标文件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窗口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只能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汇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专用账户。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十六条 抽选评标专家。开标前,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从综合评标专家库采用随机方式抽取专家,并做好专家签到工作。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运输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开标和评标。开标、评标会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和相关服务工作,市公管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等监管单位对开评标会议全过程进行监督。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所有评标委员会委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投标人的评价;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将开评标全过程纸质、音像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进场交易确认。评标结束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市公管办对交易程序、交易规则的确认结果,对进场交易项目的合规性进行见证,向合规项目招标人出具《进场交易确认书》。
第十九条 中标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进场交易确认书》之日起3日内在国家、自治区规定媒介和“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需经市公管办审核确认,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条 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持《进场交易确认书》到市公管办领取并负责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二条 交易情况报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管办提交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内容、发布公告的媒介、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意见、中标结果、签订合同情况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由监督部门和监察、检察机关按照职能职责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