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分标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目规定的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都必须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协调。主要职责是:统筹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指导协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规则和制度;加强市场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管,监督交易制度、交易规则执行和具体交易行为;建设和管理综合专家库;构建诚信体系,建立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等单位和人员的从业信誉档案及信用评价制度,健全执业资格准入退出机制。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第七条 市监察机关及水利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履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服务职能。负责受理招投标报名;发布交易信息;确认招标人资格;发售招标文件;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提供交易场地、信息查询和评审专家随机抽取服务;牵头组织招标人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招标条件审核。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已具备招标条件,对满足招标条件的项目出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条件核准函》。
招标前,招标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6.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已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重要设备和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第十条 进场交易登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条件核准函》及相关书面材料,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呼和浩特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场交易登记表》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对于符合进场交易条件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协议书》,依法确定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力、义务等;对于不符合进场交易条件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向招标人一次性告知需完善的内容。
第十一条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所有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布(或发出)。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除在国家、自治区规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外,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不得少于5日。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禁止在招标公告中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行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和造价。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投标报名和投标资格审查。凡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网上投标报名。
首次参与报名的投标人应该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核验以上资料并录入数据库。符合网上报名条件的投标人,只要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可以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随时随地完成报名。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截止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网上确认报名情况,投标人少于3家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管办的监督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进行,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预定开评标时间和场地。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束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申请,预定开评标时间和场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将项目安排情况及时通报相关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发售招标文件。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将招标文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招标文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窗口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 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
(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
(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只能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汇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专用账户。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十六条 抽选评标专家。开标前,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从综合评标专家库采用随机方式抽取专家,并做好专家签到工作。
有关行政监督、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开标和评标。开标、评标会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和相关服务工作,市公管办、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等监管单位对开评标会议全过程进行监督。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开评标全过程纸质、音像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进场交易确认。评标结束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市公管办对交易程序、交易规则的确认结果,对进场交易项目的合规性进行见证,向招标人出具《进场交易确认书》。
第十九条 中标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进场交易确认书》之日起3日内,在“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条 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持《进场交易确认书》到市公管办领取并负责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二条 交易情况报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公管办提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报告,同时将交易情况提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内容、发布公告的媒介、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意见、中标结果、签订合同情况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