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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公示公告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站办事指南
来源:政务服务局发布日期:2023-09-27 16:25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站办事指南

  1. 事项名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2. 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承诺办结期限:0.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地址: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站综合受理窗口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登 记 事 项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申

报

事

项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股权类型

□有限公司股权     □股份公司股权

出质人类型

□   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然人

□   其他

质权人类型

□   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   非金融业企业 □自然人          □其他


申

请

人

声

明

出质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

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站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承诺办结期限:0.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地址: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站综合受理窗口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登 记 事 项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

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

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万元/万股

申报事项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申

请

人

声

明

出质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

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站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承诺办结期限:0.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地址: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站综合受理窗口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注销原因


□1、主债权消灭;

□2、质权实现;

□3、质权人放弃质权;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

注:注销原因在备选项前□上划“√”。

申请

人

声

明



申请人自愿提出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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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公示公告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站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3-09-27 16:25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站办事指南

  1. 事项名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2. 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承诺办结期限:0.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地址: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站综合受理窗口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登 记 事 项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申

报

事

项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股权类型

□有限公司股权     □股份公司股权

出质人类型

□   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

□   个人独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  □自然人

□   其他

质权人类型

□   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   非金融业企业 □自然人          □其他


申

请

人

声

明

出质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

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站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承诺办结期限:0.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地址: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站综合受理窗口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变更事项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登 记 事 项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

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

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万元/万股

申报事项

被担保债权数额

万元



申

请

人

声

明

出质人已对上述股权作必要审查,并自愿接受其作为出质标的。

申请人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已阅知下列内容: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2.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权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

3.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4.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5.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因提交材料实质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站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承诺办结期限:0.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地址: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站综合受理窗口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质权登记编号:

股权所在公司名称


股权所在公司注册号


出质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质权人姓名(名称)及证照号码:

出质股权数额

万元/万股

注销原因


□1、主债权消灭;

□2、质权实现;

□3、质权人放弃质权;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

注:注销原因在备选项前□上划“√”。

申请

人

声

明



申请人自愿提出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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