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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10301152650XX/2021-0003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公安分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1-05-16 公文时效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16 16:10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分局民辅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行为,充分发挥网络社交媒体在公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请分局各部门积极认真开展《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的学习,结合自身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

一、不准制作、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和言论;

二、不准制作、传播诋毁党、国家和公安机关形象的各种负面信息;

三、不准制作、传播低俗信息、不实信息和不当言论;

四、不准讨论、传播公安机关涉密或者内部敏感事项;

五、不准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文字、图片、音视频;

六、未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准以民警身份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个人微博、微信头像不得使用公安标志与符号;

七、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工具的支付、钱包、转账等功能变相进行权钱交易;

八、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非工作需要不得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

九、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从事其他与法律法规、党纪条例和党的优良传统相违背的活动。

 

 

 

回民区公安分局政治工作办公室
                                            202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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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分局民辅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行为,充分发挥网络社交媒体在公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请分局各部门积极认真开展《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的学习,结合自身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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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准制作、传播与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和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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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准讨论、传播公安机关涉密或者内部敏感事项;

五、不准擅自发布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文字、图片、音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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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进行不正当交往,非工作需要不得加入有明显不良倾向的微信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体;

九、不准利用网络社交媒体从事其他与法律法规、党纪条例和党的优良传统相违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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