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10301152650XX/2022-0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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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组成部门 |
发布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10-12 |
公文时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保证城市管理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理督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防止和纠正不文明执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
第三条 督察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对其自身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督察机构和督察人员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察股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授权,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执勤活动进行现场督察,各中队的日常管理由各中队负责,中队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专职)督察人员,是指持有《行政执法督察证》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察科工作人员。
第七条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应当接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和全社会各界的监督,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督察人员违反本规定或在督察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纪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 督查督办的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在本级辖区内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政务督办类事件,按照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有关规定执行。
(一)重要城管执法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城市管理执法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三)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
(四)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队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五)使用城市管理执法标志、标识情况;
(六)处置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事项及各部门转派事项的情况,其中包括:12345接诉即办案件、信访案件、市城管局案件、区委督查室网民留言案件、区政府督查室市长信箱交办单等。
(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执法效率和过错追究情况;
(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九)局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上级重大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
(十)局领导批示类文件中需要督办的事项;
(十一)局党组会、局长办公室、局务会等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督察人员在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着装督察或者便衣督察的方式。督察人员在着装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督察标志并表明身份;在着便衣执行任务过程中,需要当场纠正城管执法人员违纪行为时,必须表明身份。对在督察过程中未表明身份的,被督察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对于重大或紧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事项或领导指示类执法事项,督察科在书面或因事态紧急口头通知有关执法人员拒不整改的情况下,可以履行针对违规行为的执法行为。
第十条 现场督察时,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或证据。
第十一条 被督察的单位应当根据督察人员的要求,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如实回答提出的问题。督察人员有权对督察事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者复制。
第十二条 督察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每年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社会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意见。社会评议的结果纳入执法机关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督察机构对群众的投诉应当如实登记、认真核实、及时反馈。
经督察机构核查证实反映问题不实、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予以澄清,清除不良影响。
对于不属于督察机构督察范围的,督察机构当立即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
第四章 工作纪律的督察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着指定制服,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胸牌、领花、肩章、肩花等,不得佩戴其他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不得混装或穿便装。
第十五条 严肃工作纪律,禁止在工作时间私自外出,个人事务(外出吃早点等),必须在上班前自行处理完毕,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十六条 机关各股室、城管各执法中队负责人必须以身作则,按照相关要求,带领本股室、执法中队工作人员,认真工作,密切与相关部门配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对履职不尽责的股室、执法中队负责人,一经查实予以组织调整。
第十七条 机关各股室、城管各执法中队工作人员不得占用工作时间逛淘宝、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等。对酒后上岗、工作期间打扑克、玩手机、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的,一经发现,由局组委和派驻城管局纪检组进行诫勉谈话。对玩忽职守,在岗不作为、乱作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予以全系统通报批评。
第五章 考勤纪律
第十八条 机关各股室、城管各执法中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
守作息制度,上午上班时间为9:00至12:00,下午上班时间为13:30至17:00。各执法中队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机关干部、城管各执法中队工作人员每日上下班必须在各办公室内的签到签退考勤表上进行考勤登记。上午签到时间为8:40至9:00,签退时间为12:00;下午签到时间为13:00至13:30,签退时间为17:00。倒班的中队需提前向督察股报送工作计划(倒班表)。
第二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签到后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脱岗;上午12:00前,下午17:00前离岗的视为早退;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岗的视为旷工。
第二十一条 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每次扣除绩效工资10元,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按旷工ー次处理;旷工一天扣除60元,连续旷工3天扣除半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3天以上扣除当月绩效工资;一年内累计超出一个月的扣除全年绩效工资;机关周五学习缺勤比照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考勤情况每月由督察股、人事股、财务股及各中队共同负责核对、汇总,对机关各股室、城管各执法中队的工作人员考勤情况进行通报。并根据当月实际出勤情况,按季度发放绩效工资,同时作为年底机关干部、城管各执法中队工作人员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病假3天以内不扣除绩效工资,3天以上有县级(包括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的不扣除绩工资,无病历证明的每超出一天扣除30元,累计超出一周的扣除半月绩效工资,累计超出15天的扣除全月绩效工资。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外出登记制度。机关各股室、城管各执法中队请假一天以内由股室、中队负责人批准,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由主要领导批准。以上均需要按照督察股请假制度填写请假条,按流程审核批准。请假到期后,必须与督察股及时销假,严格遵守请销假流程。因公外出必须在公事外出登记本薄上进行登记,保证人员动态清晰明了,真实可查。
第六章 督察的权限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违反队容风纪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不服从管理的,可以暂扣其执法证件或者通知其单位将其带离现场:
(一)不按规定穿着制服的;
(二)队容不整的;
(三)穿着制服在公共场所举止不端,有失城管执法形象的;
(四)非公务活动穿着制服进入餐饮娱乐场所的;
(五)其他违反队容风纪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督察机构发现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不当,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予以纠正;对超越城管执法法定职责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七条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现场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除第十四条所列应当当场纠正外的,应统一使用《回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察处理决定通知书》;提请有关单位处理的,应使用《回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察建议书》。
被通知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督察机构作书面汇报;被建议单位收到督察建议书后,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督察机构。
第二十八条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城管执法人员违反纪律,可以在全城管系统通报批评。对违规情节严重、屡教不改、产生负面影响,认为需要离岗教育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对一年内累计被督查通报中连续两次通报的执法人员进行离岗教育并取消年度个人评优资格。对一年内累计被两次离岗教育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对违法执法行为已触犯刑律的执法人员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中发现情况紧急、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纠正,再依照程序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督察机构在督察中发现违规使用或者伪造使用城市管理执法标志车辆或其他设备的,应责令停止使用。
督察机构在督察中或接到举报发现伪造、冒用城市管理执法文书从事执法活动,应责令停止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予以澄清、消除负面影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督察机构在督察中发现伪造、冒用城市管理执法证件或城市管理执法督察证件从事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责任:
(一) 拒绝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依法进行督察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督察决定通知书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
纳督察建议书意见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投诉人和督察人员的:
(六)其他妨碍督察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督察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督察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督察决定的督察机构提出申请,该督察机构应在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五天内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当在一月内予以答复。
申请、申诉期间督察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经复核认为原督察决定确属不当或错误的,作出督察决定的机构应当立即变更或撇销,并在适当范围内消除影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局督察股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实施。
回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