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查处城市管理各类违法行为,强化监督检查,维护城市管理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提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市四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监督部门,以及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第三条 市区执法巡查工作在各部门实施岗位责任制基础上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按辖区将巡查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大队、中队、执法小组、个人,并建立明晰的责任。 第四条 执法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执法巡查和监督巡查工作,各执法中队负责人对执法巡查、监督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执法、监督小组组长及巡查人员对执法巡查、监督工作负直接责任。各执法中队内部应按照岗位责任制划定具体巡查、监督责任区域,实行巡查责任到组到人。对在责任区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追究责任人责任。第五条 巡查采用日常全面巡查与重点巡查相结合方式。执法巡查工作人员应每天对自己负责的区域进行适时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登记、处置,建立登录台账,并于当天向中队负责人汇报。第六条 执法巡查或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名行政执法人员或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在巡查和执法、监督工作中必须穿着制服及佩戴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第七条 严格巡查纪律,规范巡查行为,认真履行巡查责任,要提高服务意识和文明执法意识,树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第八条 各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监督部门应建立执法巡查处置管理机制及信息反馈机制。巡查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的当天向中队负责人报告;中队每三天向大队反馈一次信息;重大违法违章行为应立即向上报告。第九条 执法及监督巡查要建立台账,对每次巡查要做好巡查日记,执法及监督巡查台账将作为岗位责任制考核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对执法及监督巡查过程均应详细填写日常巡查登记表,日常巡查登记表应载明以下内容:1、巡查负责人及巡查人员;2、巡查起止时段;3、巡查区域、街道、地点;4、巡查事项、发现问题、处置过程、处置结果等。第十一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巡查台账归档制度。各级城定管理部门、监督部门的法制机构定期审查所属部门的执法巡查台账,并归档备查。归档的执法巡查台账应当保留一年。 第十二条 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置,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实施处罚时,应调查取证,规范填写法律文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 第十三条 强化巡查考核 凡巡查不到位,在责任区域内出现新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报告或处置的,以及处置不到位的按照岗位责任承担相应责任,并与评优和奖惩相结合。
来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