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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公示公告
回民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民政局发布日期:2022-03-28 09:57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开展2021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21年12月31日前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及2021年6月30日前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送材料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至6月30日。(社会组织年检纸质材料待疫情缓解后报送或通过邮寄方式报送)

(二)网上填报完成时间:社会组织务必于4月30日前完成网上填报,网上填报完成后15个工作日上网查看意见反馈情况。因未及时查看反馈情况而导致延误年检纸质材料报送,视为未参加年度检查。

三、年检内容和重点

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内部建设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人员管理情况、参与社会服务情况、接受监督管理情况、建立和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主要检查组织建设、落实制度、活动开展等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三)内部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固定的住所、独立银行账户、注册资金(开办资金)等设立时的基本条件;税务登记情况;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并经发证机关年检(年审)的前置许可证; 是否落实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并接受社会监督等。

(四)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包括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情况,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乱评比、乱收费等情况。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情形;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有无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是否领取报酬;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情况。

(七)作用发挥情况。包括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工作的情况;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情况,主要包括参与公益慈善和乡村振兴等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情况以及团体标准制定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等情况。

(八)2020年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整改情况。

四、年检方法步骤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统一部署,社会组织2021年度检查工作依托“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办理,请各参检社会组织务必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年度检查材料。必须使用该系统开展2021年度检查工作。

(一)年度工作报告填报

各参检社会组织于3月25日起登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
http://116.113.102.50:8089/sonm/net,在登录窗口中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选择菜单栏中的“年检”业务 ,点击“网上填报”,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在填写信息时,务必按照登记证书加载的内容如实填写。(参见附件1),操作中如有疑问,可拨打网页技术支持电话咨询。

(二)财务审计

1、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参检社会组织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进行审计,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相对应的财务审计报告模板出具带有防伪二维码的审计报告。(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请按照附件5格式出具、民办非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模板请按照附件6格式出具)

(三)网上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管理平台”(
http://116.113.102.50:8089/sonm/login.jsp)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网上审查。

(四)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年检初审意见,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书》和其他材料相应栏里加盖印章。

(五)材料报送

2022年6月30日前,网上预审合格后,社会组织打印纸质年度报告书,其中,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打印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盖章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或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打印一式二份,直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

社会组织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2、带有二维码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3、社会组织基本信息表(法人、财务签字、盖公章)

4、《社会组织负责人清理登记情况表》;未完成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审批手续的社会组织,提交兼职审批材料完成换届、已完成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的社会组织,需提交由组织部门审批同意的《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复印件。

5、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公示情况。(社会团体登录“内蒙古信用促进会网站”http://nmgxycjh.com/,如实填报后截图打印);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领购簿及未审核过的会费票据(未使用完的也须接受检查)。

6、行业协会商会制定会费标准,会费的使用、减免、经营性服务性收入及支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情况。

7、名称不符合规定或业务范围不准确的,需提交变更名称或业务范围的材料。

8、上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整改情况报告。

9、税务登记复印件;有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学许可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医疗机构设立许可证等)同时还要提供在有效期内并经发证机关年检(年审)后加载年检(年审)印章的前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以上材料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10、党建材料。

11、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信用承诺书

12、章程和章程核准表。

13、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工作需要,民政局可要求社会组织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六)做出年检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接收年检纸质材料后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核,按照年检标准分别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理。对有必要进行实地检查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进行实地抽查。将年检结论录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并在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章,年检结束后统一在相关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1、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1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21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7)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1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3、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纸质年检材料后出具年检结论,并将年检结论录入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年检结束后,应将年检结果统一在相关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开。

(七)结论运用

一是连续2年年检合格,且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治理完善、服务作用发挥好、社会影响力高的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和公益创投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二是对年检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依据《行政处罚法》进行撤销登记,并通过报纸和各级政府网、民政网、信用呼和浩特等媒体进行公告。三是对年检过程中发现存在多次失信或者严重失信造成严重后果,并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社会组织,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要纳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在信用呼和浩特网站发布并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五、填报注意事项

(一)为提高各社会组织网上提交材料的质量,根据以前年度网上信息填报错误较多的地方,我们编制了年检填报注意事项(参见附件2),请各社会组织对照注意事项认真核对后提交,确保网上审核一次性通过。

(二)2021年度检查材料实行同时受理,年检材料和党建材料分别装订,社会组织党建材料请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年检(年报)报告书(参见附件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材料上要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印章。因疫情不便现场提交材料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年检材料,并在信封明显处注明“社会组织年检材料”。

六、社会组织报送地址、咨询电话及下载位置

(一)社会组织年检材料报送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民政局511办公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党政办公大楼2号楼5楼),联系电话:0471-3821305 。

(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 网址:

社会组织年检登录:
http://116.113.102.50:8089/sonm/net

系统技术咨询电话:15288877862、13341756275

(三)年检材料下载位置:登录“回民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huiminqu.gov.cn)回民区民政局通知公告栏目、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社会组织微信群文件。填写相应表格,A4纸打印。

附件:

1、填报系统操作指南

2、年度工作报告填报注意事项

3、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年检(年报)报告书

4、2021年度社会组织年检一次性告知单

5、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

6、民办非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模板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民政局

2022年3月25日

 

(联系人:魏宏,联系电话:0471-382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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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民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8 09:57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开展2021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21年12月31日前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及2021年6月30日前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时间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送材料时间为2022年3月25日至6月30日。(社会组织年检纸质材料待疫情缓解后报送或通过邮寄方式报送)

(二)网上填报完成时间:社会组织务必于4月30日前完成网上填报,网上填报完成后15个工作日上网查看意见反馈情况。因未及时查看反馈情况而导致延误年检纸质材料报送,视为未参加年度检查。

三、年检内容和重点

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内部建设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管理情况、人员管理情况、参与社会服务情况、接受监督管理情况、建立和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主要检查组织建设、落实制度、活动开展等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三)内部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固定的住所、独立银行账户、注册资金(开办资金)等设立时的基本条件;税务登记情况;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并经发证机关年检(年审)的前置许可证; 是否落实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并接受社会监督等。

(四)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包括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情况,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乱评比、乱收费等情况。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情形;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有无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等违法情形。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是否领取报酬;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情况。

(七)作用发挥情况。包括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工作的情况;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情况,主要包括参与公益慈善和乡村振兴等方面的情况,特别是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情况以及团体标准制定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等情况。

(八)2020年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整改情况。

四、年检方法步骤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统一部署,社会组织2021年度检查工作依托“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办理,请各参检社会组织务必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年度检查材料。必须使用该系统开展2021年度检查工作。

(一)年度工作报告填报

各参检社会组织于3月25日起登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
http://116.113.102.50:8089/sonm/net,在登录窗口中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选择菜单栏中的“年检”业务 ,点击“网上填报”,进行年度工作报告书的填写,在填写信息时,务必按照登记证书加载的内容如实填写。(参见附件1),操作中如有疑问,可拨打网页技术支持电话咨询。

(二)财务审计

1、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规范社会组织财务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参检社会组织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进行审计,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相对应的财务审计报告模板出具带有防伪二维码的审计报告。(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请按照附件5格式出具、民办非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模板请按照附件6格式出具)

(三)网上审查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管理平台”(
http://116.113.102.50:8089/sonm/login.jsp)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网上审查。

(四)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年检初审意见,并在《年度工作报告书》和其他材料相应栏里加盖印章。

(五)材料报送

2022年6月30日前,网上预审合格后,社会组织打印纸质年度报告书,其中,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打印一式三份,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盖章后报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或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打印一式二份,直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

社会组织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有效期内的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2、带有二维码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3、社会组织基本信息表(法人、财务签字、盖公章)

4、《社会组织负责人清理登记情况表》;未完成党政领导干部兼职审批手续的社会组织,提交兼职审批材料完成换届、已完成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的社会组织,需提交由组织部门审批同意的《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审批表》复印件。

5、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公示情况。(社会团体登录“内蒙古信用促进会网站”http://nmgxycjh.com/,如实填报后截图打印);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领购簿及未审核过的会费票据(未使用完的也须接受检查)。

6、行业协会商会制定会费标准,会费的使用、减免、经营性服务性收入及支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情况。

7、名称不符合规定或业务范围不准确的,需提交变更名称或业务范围的材料。

8、上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整改情况报告。

9、税务登记复印件;有前置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学许可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医疗机构设立许可证等)同时还要提供在有效期内并经发证机关年检(年审)后加载年检(年审)印章的前置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以上材料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10、党建材料。

11、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信用承诺书

12、章程和章程核准表。

13、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工作需要,民政局可要求社会组织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六)做出年检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接收年检纸质材料后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核,按照年检标准分别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理。对有必要进行实地检查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进行实地抽查。将年检结论录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并在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章,年检结束后统一在相关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1、社会组织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1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2021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6)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7)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1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3、社会组织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纸质年检材料后出具年检结论,并将年检结论录入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年检结束后,应将年检结果统一在相关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公开。

(七)结论运用

一是连续2年年检合格,且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治理完善、服务作用发挥好、社会影响力高的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和公益创投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二是对年检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依据《行政处罚法》进行撤销登记,并通过报纸和各级政府网、民政网、信用呼和浩特等媒体进行公告。三是对年检过程中发现存在多次失信或者严重失信造成严重后果,并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社会组织,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要求,要纳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在信用呼和浩特网站发布并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五、填报注意事项

(一)为提高各社会组织网上提交材料的质量,根据以前年度网上信息填报错误较多的地方,我们编制了年检填报注意事项(参见附件2),请各社会组织对照注意事项认真核对后提交,确保网上审核一次性通过。

(二)2021年度检查材料实行同时受理,年检材料和党建材料分别装订,社会组织党建材料请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年检(年报)报告书(参见附件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材料上要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印章。因疫情不便现场提交材料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年检材料,并在信封明显处注明“社会组织年检材料”。

六、社会组织报送地址、咨询电话及下载位置

(一)社会组织年检材料报送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民政局511办公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党政办公大楼2号楼5楼),联系电话:0471-3821305 。

(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 网址:

社会组织年检登录:
http://116.113.102.50:8089/sonm/net

系统技术咨询电话:15288877862、13341756275

(三)年检材料下载位置:登录“回民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http://www.huiminqu.gov.cn)回民区民政局通知公告栏目、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社会组织微信群文件。填写相应表格,A4纸打印。

附件:

1、填报系统操作指南

2、年度工作报告填报注意事项

3、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年检(年报)报告书

4、2021年度社会组织年检一次性告知单

5、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

6、民办非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模板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民政局

2022年3月25日

 

(联系人:魏宏,联系电话:0471-3821305)




来源: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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