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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公示公告
关于落实自治区财政厅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来源:财政局发布日期:2022-08-03 10:34

区本级各预算单位:

    一、强化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

按照《回民区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是管理办法(试行)》(呼回财字〔2021〕54号)文件要求,采购人应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履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第一责任人职责,并对执行结果负责,采购人及其主管部门应对所管理的政府采购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内财购〔2022〕778号)要求,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采购人应当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今年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非预留部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以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三、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

一是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偿向中小企业提供采购文件,中小企业供应商可以依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免费获取电子采购文件,并在线提交投标文件,全面实施远程开标和“不见面”开标。

二是在2019年市政府采购中心取消投标保证金的基础上,2022年我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工作的通知》(呼回财字〔2022〕72号),原则上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全面推广电子保函应用。

三是对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的10%,允许中小企业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对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供应商,鼓励予以免收或减收履约保证金。

四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采购文件应明确供应商须对其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五是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即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中小企业供应商,缓解其资金周转压力,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对于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中小企业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提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

    四、全面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依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公开征集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银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中告知中小企业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相关政策,并为供应商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事宜提供帮助。中标中小企业供应商可以按中标金额在线申请贷款,合同融资业务已实现包含线上申请、审查审批、贷款发放、付款进度查询以及后续评价等全程一站式内容,提升服务精准度,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五、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管力度

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建立的以大数据监管、信用评价、信息公开为基础的综合监管体系,我局将实时动态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全流程线上智慧监管,对违规业务产生的“红灯、橙灯、黄灯”职能预警,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中的“人工预警”,建立监管台账,通过“自动+人工”的方式,实现政府采购业务“无死角”监管,督促采购人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到实处。对未依规履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政策不实不细的采购单位,采取约谈、下发提醒函等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其他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内财购〔2022〕778号)转发给各采购当事人,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回民区财政局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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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自治区财政厅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03 10:34

区本级各预算单位:

    一、强化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主体责任

按照《回民区本级采购人政府采购工作责任是管理办法(试行)》(呼回财字〔2021〕54号)文件要求,采购人应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履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第一责任人职责,并对执行结果负责,采购人及其主管部门应对所管理的政府采购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

    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

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内财购〔2022〕778号)要求,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采购人应当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今年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非预留部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6%--10%提高至10%--20%,对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项目,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以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三、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

一是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偿向中小企业提供采购文件,中小企业供应商可以依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免费获取电子采购文件,并在线提交投标文件,全面实施远程开标和“不见面”开标。

二是在2019年市政府采购中心取消投标保证金的基础上,2022年我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 加快推进电子保函工作的通知》(呼回财字〔2022〕72号),原则上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全面推广电子保函应用。

三是对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的10%,允许中小企业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对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供应商,鼓励予以免收或减收履约保证金。

四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采购文件应明确供应商须对其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五是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即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中小企业供应商,缓解其资金周转压力,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对于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中小企业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提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

    四、全面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依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公开征集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银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中告知中小企业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相关政策,并为供应商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事宜提供帮助。中标中小企业供应商可以按中标金额在线申请贷款,合同融资业务已实现包含线上申请、审查审批、贷款发放、付款进度查询以及后续评价等全程一站式内容,提升服务精准度,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五、加强政策落实的监管力度

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建立的以大数据监管、信用评价、信息公开为基础的综合监管体系,我局将实时动态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全流程线上智慧监管,对违规业务产生的“红灯、橙灯、黄灯”职能预警,结合日常监管工作中的“人工预警”,建立监管台账,通过“自动+人工”的方式,实现政府采购业务“无死角”监管,督促采购人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到实处。对未依规履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政策不实不细的采购单位,采取约谈、下发提醒函等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六、其他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内财购〔2022〕778号)转发给各采购当事人,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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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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