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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通知
来源:回民区财政局发布日期:2022-11-12 20:48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过紧日子”要求和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工作方案,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做好采购预算设定、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文件编制、评审方法选择、采购项目实施等工作贯穿于采购活动各环节,切实提升采购效率和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强化内部监督,建立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采购需求管理模式。主管预算单位要建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审查机制,对本部门、本系统开展的需求管理工作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政府采购需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需求调查工作,对拟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的同类市场供需情况、相关产业发展、市场平均价格、历史成交价格、技术参数、商务要求等,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不得少于3个进行调研,编制采购需求调查报告并在“政府采购云平台—需求管理”模块中予以填报、审核,避免需求调查流于形式,导致采购活动失败或争议问题发生。

三、自治区各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应按照本单位建立的政府采购需求审查机制要求,对所属预算单位开展的采购需求工作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强制标准的采购需求,或不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采购需求,不得审查通过,不得开展下一步采购活动。各采购人对本单位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全部责任。

四、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要根据政府采购需求调查情况,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评审,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预算,坚决遏制“豪华采购”“天价采购”“质次价高”采购的发生。对于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预算设定脱离实际,导致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价格远低于预算或远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情况,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通过监督预警方式实行“亮灯”管理,情节严重或多次重复发生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或启动监督检查。

五、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按照采购需求调查的情况编制采购文件,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供应商资格条件、选定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等,对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应采用招标或询价的方式采购;对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应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对于采购需求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第三方提供设计、解决、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以上评审因素的设定也应按照采购需求与实现项目目标的因素确定。

六、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设置的采购需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改变采购需求中实质性内容,坚决杜绝合同与需求“两张皮”或变相更改合同内容。要加强对采购合同的履约管理,特别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自治区政府“五个大起底”专项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维修、改造、修缮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及时支付合同款项,鼓励有条件的提高预付比例,对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要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无预算,不配置、不采购”,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及时转固入账。对于“半拉子工程”大起底的项目,要由项目主管部门尽快开展投资评审,完成竣工决算手续,明确管理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高效使用。

八、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和预算资金年终结算业务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做好采购需求调查、采购意向公开、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公告发布、采购项目实施等工作,合理安排各项目采购时间,坚决杜绝突击花钱、突击采购以及无采购需求、不符合资产管理规定的采购,严格落实无预算不采购政策规定。采购公告发布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年度预算执行截止或预算资金收回节点前一个月,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

九、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沉淀资金和年终未完结采购计划。对于已报政府采购预算,但未备案或核准采购计划,应及时“归还”政府采购预算涉及指标,缴回相应资金;对于已备案或核准采购计划,但未发布采购公告或下单电子卖场的,应及时作废政府采购计划,并缴回相应资金;对于已完成采购项目但仍有结余资金的,应及时缴回相应资金;对于属于3年内续期采购项目,但未及时备案采购合同的,应向业务处室说明情况,确保资金安排落实到位。

十、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过紧日子要求和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价格等要素要进行详实的调查后,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动源头管理和严格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要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强化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预警,建立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采购人和主管预算单位的培训,提升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需求的专业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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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12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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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过紧日子”要求和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工作方案,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做好采购预算设定、采购方式选择、采购文件编制、评审方法选择、采购项目实施等工作贯穿于采购活动各环节,切实提升采购效率和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嵌入本单位内控管理流程,强化内部监督,建立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采购需求管理模式。主管预算单位要建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审查机制,对本部门、本系统开展的需求管理工作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政府采购需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需求调查工作,对拟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的同类市场供需情况、相关产业发展、市场平均价格、历史成交价格、技术参数、商务要求等,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不得少于3个进行调研,编制采购需求调查报告并在“政府采购云平台—需求管理”模块中予以填报、审核,避免需求调查流于形式,导致采购活动失败或争议问题发生。

三、自治区各主管预算单位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负有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应按照本单位建立的政府采购需求审查机制要求,对所属预算单位开展的采购需求工作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强制标准的采购需求,或不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采购需求,不得审查通过,不得开展下一步采购活动。各采购人对本单位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全部责任。

四、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要根据政府采购需求调查情况,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评审,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预算,坚决遏制“豪华采购”“天价采购”“质次价高”采购的发生。对于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预算设定脱离实际,导致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价格远低于预算或远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情况,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通过监督预警方式实行“亮灯”管理,情节严重或多次重复发生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或启动监督检查。

五、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按照采购需求调查的情况编制采购文件,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供应商资格条件、选定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等,对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应采用招标或询价的方式采购;对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应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对于采购需求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第三方提供设计、解决、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以上评审因素的设定也应按照采购需求与实现项目目标的因素确定。

六、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设置的采购需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改变采购需求中实质性内容,坚决杜绝合同与需求“两张皮”或变相更改合同内容。要加强对采购合同的履约管理,特别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自治区政府“五个大起底”专项工作要求,加快推进维修、改造、修缮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对于验收通过的项目,及时支付合同款项,鼓励有条件的提高预付比例,对缴纳履约保证金的要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七、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无预算,不配置、不采购”,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及时转固入账。对于“半拉子工程”大起底的项目,要由项目主管部门尽快开展投资评审,完成竣工决算手续,明确管理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高效使用。

八、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和预算资金年终结算业务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做好采购需求调查、采购意向公开、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公告发布、采购项目实施等工作,合理安排各项目采购时间,坚决杜绝突击花钱、突击采购以及无采购需求、不符合资产管理规定的采购,严格落实无预算不采购政策规定。采购公告发布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年度预算执行截止或预算资金收回节点前一个月,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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