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加强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交易成本,提升政府采购金融服务能力,构建高效便捷、功能完善的政府采购全周期服务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收取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一律不得收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
(二)对中标供应商为中小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原则上免收履约保证金。
(三)对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降低收取比例、最高收取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二、全面推广电子履约保函
(一)对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使用电子履约保函提供业务指导,鼓励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使用电子履约保函替代其他非现金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
(二)依托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履约保函系统已正式上线运行,在全区实现了线上开立电子履约保函、缴纳保费、下载保函和在线索赔等保函办理功能,将政府采购项目和保函信息自动关联,供应商可线上完成保函申请和办理、采购人线上核验保函,实现了中标供应商、采购人、担保机构无缝衔接、做到全程足不出户、网上留痕、可追溯开具电子履约保函,降低供应商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工作要求
(一)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履约保函的供应商,不得拒收供应商以电子履约保函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
(二)采购人应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明确退还条件,压缩退还期限,规范退还流程,对符合退还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保证期届满之日起第一时间退还履约保证金,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不得无理由延迟退付、不得截留、挪用履约保证金。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履约保证金执行情况的监管,对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全面推广应用电子履约保函,对未按要求执行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及逾期退付等行为,财政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1.内蒙古财政厅关于推行电子履约保函加强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
2.一图读懂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https//www.ccgp-neimenggu.gov.cn/zcdservice/zcd/nneimeng/article/zcdt/1615925946777604096
来源: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