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注销回民区李阳明医疗美容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04-24 16:00
回民区李阳明医疗美容诊所:
你机构报送的办理歇业并注销的登记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经我局审查核实,同意位于回民区中山西路首府广场负一层的回民区李阳明医疗美容诊所歇业并办理注销登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由我局收缴,注销后不得以回民区李阳胆医疗美容诊所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此复。
回民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3年4月24日
来源:政务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