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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公示公告
关于选聘回民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公告
来源:司法局发布日期:2023-09-14 15:52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不断营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选聘回民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选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结论以及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二)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支持法治政府建设,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开展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四)善于听取群众的意见,敢于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二、选聘范围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指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由回民区司法局统一聘请,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包括回民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企业界、行业协会代表;曾从事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岗位,有行政执法工作经历,熟悉行政执法业务的退休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三、选聘方式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用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手机app统一进行线上报名,不接受线下报名。

四、选解聘程序

(一)报名

2023年9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间,参聘人员通过安卓系统的手机下载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手机app,线上填写申报相关信息(注:选聘类型:个人申报,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上传的照片标准:2寸蓝底免冠照,格式为PNG、JPG格式,图片尺寸不小于402px*614px。手机号码要填写正确,接收信息或重置密码时要接收验证码)。

(二)审核

报名结束后,回民区司法局依据选聘的条件、要求,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参聘人员进行审核,确定拟聘人员。

(三)公示

回民区司法局在门户网站上对拟聘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四)聘任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期满后需要续聘的,重新按照要求和程序办理,到期未续聘即自行解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五)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聘:

(一)妨碍、干扰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情形。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主动请辞的,应当由本人通过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手机app提出申请,回民区司法局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进行审核。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辞职或者被解聘的,回民区司法局予以公告。

五、工作方式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采取分散工作与集中工作相结合的办法,聘任期内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均由原单位负责。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具体工作方式如下:

1.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事项应详实记录,并报告回民区司法局。

2.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属于司法局管辖范围的,司法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0年修订)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向监督员反馈。不属于司法局管辖范围的,及时告知其解决途径。

3.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邀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与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并保障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合法权益。

六、工作职责

(一)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向有关机关反映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三)参与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四)应邀参加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五)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六)参与对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进行评议和考核;

(七)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八)参加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七、工作纪律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四)不得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

(五)不得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名义从事与行政执法监督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的公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条款。

联系电话:4914193

邮箱:hmqfzb@126.com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app安装程序二维码

注:请使用安卓手机浏览器扫描该二维码下载报名。

回民区司法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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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聘回民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14 15:52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充分保障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不断营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0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选聘回民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选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结论以及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二)具有一定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支持法治政府建设,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开展监督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四)善于听取群众的意见,敢于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二、选聘范围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指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由回民区司法局统一聘请,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包括回民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企业界、行业协会代表;曾从事行政执法或行政执法监督岗位,有行政执法工作经历,熟悉行政执法业务的退休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

三、选聘方式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用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手机app统一进行线上报名,不接受线下报名。

四、选解聘程序

(一)报名

2023年9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间,参聘人员通过安卓系统的手机下载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手机app,线上填写申报相关信息(注:选聘类型:个人申报,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上传的照片标准:2寸蓝底免冠照,格式为PNG、JPG格式,图片尺寸不小于402px*614px。手机号码要填写正确,接收信息或重置密码时要接收验证码)。

(二)审核

报名结束后,回民区司法局依据选聘的条件、要求,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参聘人员进行审核,确定拟聘人员。

(三)公示

回民区司法局在门户网站上对拟聘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四)聘任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期满后需要续聘的,重新按照要求和程序办理,到期未续聘即自行解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五)解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解聘:

(一)妨碍、干扰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不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利用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情形。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主动请辞的,应当由本人通过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手机app提出申请,回民区司法局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进行审核。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辞职或者被解聘的,回民区司法局予以公告。

五、工作方式

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采取分散工作与集中工作相结合的办法,聘任期内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均由原单位负责。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无工作报酬。具体工作方式如下:

1.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发现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事项应详实记录,并报告回民区司法局。

2.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属于司法局管辖范围的,司法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0年修订)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向监督员反馈。不属于司法局管辖范围的,及时告知其解决途径。

3.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邀请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参与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并保障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合法权益。

六、工作职责

(一)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向有关机关反映行政执法违法行为;

(三)参与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四)应邀参加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五)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六)参与对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进行评议和考核;

(七)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八)参加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七、工作纪律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四)不得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

(五)不得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名义从事与行政执法监督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的公务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条款。

联系电话:4914193

邮箱:hmqfz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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