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注销赵婷中医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12-18 16:15
赵婷中医诊所:
你机构报送的办理歇业并注销的登记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经我局审查核实,同意位于回民区化工路万嘉康城南门西段7号的赵婷中医诊所歇业并办理注销登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由我局收缴,注销后不得以赵婷中医诊所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此复。
回民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3年12月18日
来源:政务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