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民区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区自查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1-26 09:00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旗县(市、区)评价与管理办法》,现将自查情况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2月9日。公示期间,将认真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电话:0471-3243996
邮箱:hmqsab@163.com
附件:回民区创建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区自查报告
来源:回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