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诊所备案凭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06 15:05
根据《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撤回、撤销、注销、吊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李怡兰中医诊所向我局提出撤销诊所备案申请,现依法予以撤销。撤销诊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诊所名称:李怡兰中医诊所
备案编号:PDY80872115010317D2122
执业地点:回民区滨河北路10号
设置人员:李怡兰
主要负责人:李怡兰
自公告之日起,以上诊所不得以被撤销诊所名义开展业务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回民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4年2月6日
来源:政务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