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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公示公告
回民区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财政局发布日期:2024-03-04 10:45

各相关采购人、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我区将于2024年3月-2024年6月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以下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一)开展自查(2024年3月20日前)

 财政部门向筛选出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送达书面检查通知,相关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报送项目情况。自查重点包括是否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并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连同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二)书面审查(2024年4月10日前)

 财政部门按照工作指引对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接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

(三)现场检查(2024年4月30日前)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进一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相关人员做好充分沟通,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四)处理处罚决定(2024年5月20日前)

 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核实,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并对处罚结果进行公示,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五)汇总报告(2024年6月20日前)

 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相关报告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三、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办法,做好自查工作。

 (二)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检查工作,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三)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检查工作,财政部门不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陈瑶         联系电话:0471-38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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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民区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04 10:45

各相关采购人、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我区将于2024年3月-2024年6月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重点整治以下内容: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一)开展自查(2024年3月20日前)

 财政部门向筛选出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送达书面检查通知,相关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报送项目情况。自查重点包括是否存在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违规收费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问题,并整理被抽检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连同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二)书面审查(2024年4月10日前)

 财政部门按照工作指引对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接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

(三)现场检查(2024年4月30日前)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进一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调阅评审录音录像、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资料,询问相关人员,与相关人员做好充分沟通,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四)处理处罚决定(2024年5月20日前)

 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犯罪线索进行核实,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并对处罚结果进行公示,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

(五)汇总报告(2024年6月20日前)

 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专项整治工作报告,相关报告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三、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办法,做好自查工作。

 (二)被检查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检查工作,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三)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配合检查工作,财政部门不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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