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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公示公告
回民区关于群众有奖举报邪教组织违法犯罪线索奖励的通告
来源:公安分局发布日期:2024-04-09 10:55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反邪教斗争的积极性,防范打击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邪教组织违法犯罪线索,并对举报人员按照举报线索情况进行奖励,现将举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相勾结,从事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四)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

(五)邪教组织企图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

(六)向境外“法轮功”等邪教网站、媒体撰写反动稿件,诋毁攻击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

(七)邪教组织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

(八)邪教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非法插播广播电视的;

(十)邪教组织制造、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

(十一)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教义,如编发信息、拨打电话、利用QQ、微信、微博、抖音等社交媒体宣扬邪教内容的;

(十二)邪教组织非法聚会练功,或者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群众从事邪教活动,聚敛钱财的;

(十三)邪教组织、人员散布邪教邪说,蒙骗成员绝食、自虐或教唆他人有病不接受正常治疗的;

(十四)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邪教组织活动的;

(十五)使用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十六)拉拢青少年学生加入邪教组织,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教义,扰乱校园正常教学秩序的;

(十七)向群众散布邪教歪理邪说,造成社会恐慌,扰乱社会和谐稳定的;

(十八)组织、煽动、蒙骗邪教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十九)制作、邮寄、传播邪教图片、传单、标语、报纸、书籍、期刊、音像带、光盘、条幅、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等邪教物品的;

(二十)在居民区、街道地面、公园、广场、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和树木、墙体、电杆等物体,播放音视频、呼喊口号、授课演讲,书写、喷涂、张贴、悬挂、抛洒、发放、展示邪教标语、横幅、传单、光碟、书刊等邪教宣传品的。

二、奖励对象

(一)举报全市范围内邪教组织、邪教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二)对发现及抓获邪教人员非法活动、预防制止邪教非法行为起到直接作用的人员。

三、奖励条件

获得举报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准确,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依据;

(二)举报的事实和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被公安机关核查后采用的。

四、奖励标准

经当地公安机关和反邪教协会对举报线索查证核实后,根据线索的重要程度和在案件侦办中所起的作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群众举报邪教组织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经上级有关部门等级评定后,给予举报人500元—5000元相应奖励,对提供重大线索的给与最高10万元奖励。

五、奖励说明

(一)公民举报的线索,查证核实后,依照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对虚假举报以及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按线索奖励,同一线索不重复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线索并核实,是共同举报的,按照举报人数平分奖金;一事分别举报的,根据线索价值给予价值大者奖励;价值相同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担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公告。

六、举报方式

群众发现或知悉邪教组织、个人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1.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2.拨打辖区派出所接警电话举报:

光明路派出所:0471-3964549

通道街派出所:0471-6307769

化工路派出所:0471-3952861

海西路派出所:0471-3815277

新华西路派出所:0471-6927867

钢铁路派出所:0471-5266233

中山西路派出所:0471-6922670

攸攸板镇派出所:0471-3307110

环河街派出所:0471-6363038

贝尔路派出所:0471-6924768

本公告解释权归回民区委政法委员会所有。

 

中共回民区委政法委员会

回民区公安分局

202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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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报内容

(一)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煽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相勾结,从事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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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

(五)邪教组织企图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

(六)向境外“法轮功”等邪教网站、媒体撰写反动稿件,诋毁攻击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

(七)邪教组织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

(八)邪教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非法插播广播电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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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奖励对象

(一)举报全市范围内邪教组织、邪教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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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奖励说明

(一)公民举报的线索,查证核实后,依照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对虚假举报以及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按线索奖励,同一线索不重复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线索并核实,是共同举报的,按照举报人数平分奖金;一事分别举报的,根据线索价值给予价值大者奖励;价值相同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三)担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公告。

六、举报方式

群众发现或知悉邪教组织、个人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1.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2.拨打辖区派出所接警电话举报:

光明路派出所:0471-396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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