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注销珍美口腔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4-10 11:05
珍美口腔门诊部:
你机构报送的办理歇业并注销的登记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经我局审查核实,同意位于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Ⅱ期12号楼三层的珍美口腔门诊部歇业并办理注销登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由我局收缴,注销后不得以回民区的珍美口腔门诊部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此复。
回民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4年4月10日
来源:政务服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