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8日,举报人在当事人经营的回民区万惠农贸市场范翠叶肉类批发部购买排骨中发现掺杂猪尾骨。
(二)处置情况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的规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2.5元;
2.罚款1000元;
3.罚加没共计1012.5元;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回民区万惠农贸市场范翠叶肉类批发部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监管部门已经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来源: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