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注销回民区高华医疗美容诊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11-27 10:44
回民区高华医疗美容诊所:
你机构报送的办理歇业并注销的登记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经我局审查核实,同意位于回民区中山西路38号新世隆大厦四楼的回民区高华医疗美容诊所歇业并办理注销登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由我局收缴,注销后不得以回民区高华医疗美容诊所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此复。
回民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
来源:政务服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