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生物制品的研发、技术、推广服务的企业。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该企业未按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等相关规定报送2021、2022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已被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0日和2023年7月28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因此,2024年4月该企业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网上申报平台”申请办理注销业务时,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规定对其采取不启用简易注销程序以示惩戒。
来源: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