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一份食品抽检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处情况公示如下:
内蒙古蒙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样品名称: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24-09-01;抽样基数:/;检验不合格项目:酸价;检验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审评查验中心;报告编号: SP202409536。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内蒙古蒙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 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内蒙古蒙亮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监管机构及属地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保证整改到位。
来源: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