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回民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效率,经回民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启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印章名称
1. 名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2. 名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
二、适用范围
1. 行政复议专用章:适用于回民区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包括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答复通知书、决定延期通知书、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终止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行政复议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法律文书。
2. 行政应诉专用章:适用于需回民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其他人民法院要求区政府提交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材料等。
上述两枚印章与回民区人民政府公章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
特此通告。

来源:回民区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