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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来源: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回民区分局发布日期:2025-11-21 14:50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遏制乱捕滥猎行为,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的通知》《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将我区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回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捕猎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捕猎野生动物、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

三、禁猎对象

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新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12月)》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方法

禁止使用猎捕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对私藏猎捕工具的依法追究责任。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驯养繁殖、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向林草部门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按核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进行猎捕。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携带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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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11-21 14:50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遏制乱捕滥猎行为,依法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的通知》《呼和浩特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范围内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现将我区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回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捕猎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捕猎野生动物、干扰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

三、禁猎对象

禁猎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新版)》《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年12月)》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方法

禁止使用猎捕工具猎捕野生动物,对私藏猎捕工具的依法追究责任。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驯养繁殖、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向林草部门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按核准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进行猎捕。

五、法律责任

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携带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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