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的内蒙古郑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香蕉”“麒麟西瓜”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香蕉”“麒麟西瓜”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香蕉 ;购进日期:2025年10月21日;抽样基数:6kg;检验机构:内蒙古路易精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报告编号:No:LYJP-SP-25-2505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样品名称:麒麟西瓜 ;购进日期:2025年10月21日;抽样基数:6kg;检验机构:内蒙古路易精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报告编号:No:LYJP-SP-25-2505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内蒙古郑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麒麟西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经调查,其行为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减轻适用条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80.8元;2、罚款20000元,共计罚没款21480.8元,上缴国库。
三、整改与复查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负责,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分析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内蒙古郑华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请相关业务部门及市场监管所进一步复查验收,确保整改到位。
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9日
来源: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