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西街49号
法定代表人:蔡旭红
我局在处理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嘉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单位“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150103-HSZC-GK-20260001)”提出的投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你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可能存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和《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进行了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第二条“技术标准与要求”第七项“费用界定”中载明:“1、用工成本。中标人的用工须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人员月工资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40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2、★服务人员雇主责任险保额不得低于50万/人/年。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响应无效。”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程序“符合性审查表”载明:“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第2项中,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
本局认为:
招标文件既然将“人员月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和“雇主责任险保额不得低于50万/人/年”设为★号实质性条款,但并未要求投标人就★号条款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评标委员会在进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无法对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号条款进行实质审查,由此导致★号条款形同虚设,直接影响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判断及采购结果的公正性。招标文件的内容同时也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本项目予以废标,责令你单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回民区财政局
2026年6月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回民区财政局 2026年6月2日印发
来源: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