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名货主:
本局于2026年8月1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呼回市监罚告〔2026〕205号),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呼回市监罚告〔2026〕205号),内容是:你(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依法没收“汾酒”16箱共计96瓶,并按规定销毁。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呼回市监罚告〔2026〕20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马启龙、云宵宇 联系电话:0471-3241880(转4091)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草原明珠路与巴彦树贵街交叉口东北200米4楼
附件:1、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8日
来源: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