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马当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6年10月13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回市监处罚〔2026〕152号),因你(单位)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回市监处罚〔2026〕152号),内容是:经查明,你公司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3、2024年度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回市监处罚〔2026〕15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回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宁志刚、周儒联 联系电话:0471-3241880(转4271)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草原明珠路与巴彦树贵街交叉口东北200米4楼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3日
来源:回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