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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公示公告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通知书
来源:回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日期:2026-10-29 09:00

回民区防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800315010312D3001):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委于2026年9月7日和2026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工作。经材料审核与现场审核,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具体如下:

1.回民区防治院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口腔科、中西医结合科、医学影像科相关医务人员长期不在岗;

2.住院部不符合设置标准,床位数不足20张;

3.医院管理混乱。

鉴于你单位上述行为已不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如下:

对你单位作出暂缓校验两个月的行政处理。

暂缓校验期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算。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暂缓校验期间:

(一)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二)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

(三)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有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你单位应针对以上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妥善处理未完结的医疗纠纷与投诉,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法规要求。暂缓校验期满五日后,你单位须向我委提交整改报告和校验申请。我委将根据你单位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通过本次校验。逾期未提出校验申请或整改后仍未符合要求的,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在本公告下达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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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暂缓校验通知书
发布日期:2026-10-29 09:00

回民区防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800315010312D3001):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委于2026年9月7日和2026年10月12日对你单位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工作。经材料审核与现场审核,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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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校验期间:

(一)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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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应针对以上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妥善处理未完结的医疗纠纷与投诉,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法规要求。暂缓校验期满五日后,你单位须向我委提交整改报告和校验申请。我委将根据你单位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通过本次校验。逾期未提出校验申请或整改后仍未符合要求的,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在本公告下达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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