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健安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127415010315A1002):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我委于2026年9月8日和2026年10月28日对你单位开展医疗机构校验审查工作。经材料审核与现场审核,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具体如下:
1.呼和浩特健安医院目前设置科室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不符,相关医务人员长期不在岗;
2.护士配比不足,床位为30张,在院护士仅为3人;
3.逾期未年检;
4.法人、负责人长期不在岗。
鉴于你单位上述行为已不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如下:
对你单位作出暂缓校验一个月的行政处理。
暂缓校验期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算。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暂缓校验期间:
(一)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二)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
(三)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有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的,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你单位应针对以上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妥善处理未完结的医疗纠纷与投诉,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法规要求。暂缓校验期满五日后,你单位须向我委提交整改报告和校验申请。我委将根据你单位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通过本次校验。逾期未提出校验申请或整改后仍未符合要求的,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有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在本公告下达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0月29日
来源:回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