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管理,根据《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和《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居家养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可设有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托老所)、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功能。提供机构服务和助餐、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呼叫服务、康复护理、文化娱乐、心理慰藉、健康指导、代办服务、法律咨询、开设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等多项或单项服务。
第三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的供给方式是来中心接受服务和上门服务。
第四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可采取单体设施和“主体服务区+加盟服务点”模式。加盟服务点是指通过加盟协议方式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主体服务区捆绑运营、建筑面积相对较小、服务功能相对单一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属于补充和拓展性功能场所。
第六条 床位是指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设置的铺位、休息位,可以是卧具,也可以是坐卧一体的坐具。
第七条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须进行民非或工商注册。具有开展养老、医疗、助餐等服务资质或上门服务资质。
第八条 社区嵌入式微型养老院按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提供生活照料服务、膳食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医疗护理服务、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基本服务项目。
第九条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GB/T33168--2016)开展服务。
第十条 助餐服务
(一)助餐主要分为集中用餐、分餐和上门送餐。
(二)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行业标准。
(三)提供助餐服务应根据营养、卫生的要求、老年人需求、地域特点、民族、宗教习惯制定菜谱,为老年人提供营养丰富、全面合理的均衡饮食,做到荤素搭配、干稀搭配、粗细搭配合理,每周有食谱。
(四)实行集中用餐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在醒目处公示助餐服务时间、服务须知等,保持内外环境及餐桌整洁,餐具须每餐消毒一次。给予老年人充分的用餐时间,服务过程细致、周到、亲切;注意观察老年人用餐安全,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五)分餐、送餐应及时,饮食应保温、保鲜、密闭、防止细菌滋生,提供符合保温、保鲜要求的设备及运输工具,保证及时、准确、安全地将餐饮送达。送餐时要注意核对老年人的姓名、菜品及数量,确定无误后签收,服务时礼貌、周到、细致。
(六)提供餐饮加工服务应获得卫生许可证,助餐服务人员应身体健康,助餐服务可转介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提供。
(七)提倡通过中央厨房方式开展助餐服务。
第十一条 助浴服务
(一)助浴主要分为来站助浴和上门助浴。
(二)助浴前应进行健康评估和安全提示,并做好相关安全措施。有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可派车将老年人接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三)助浴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身体情况,如遇老年人身体不适,协助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四)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状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及浴室内通风。
(五)上门助浴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有2名工作人员在场。
第十二条 助洁服务
(一)助洁主要包括整洁居室(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和清洁灶具。
(二)门框:无尘土、触摸光滑、开关盒等表面洁净,玻璃目视无水痕、无污渍、光亮洁净。
(三)地面:木地板洁净,瓷砖无尘土有光泽。
(四)居室:地面无死角、无遗漏,洁具洁净光亮、无异味。
(五)清洁灶具:无明显污渍、不锈钢灶具光亮洁净,必要的进行定期消毒处理。
第十三条 助医服务
(一)协助监护人陪送老年人到医院就医或代为取药。
(二)遵照医嘱,协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管理药品。
(三)按照监护人要求提供约定内服务,必要时可提供相关信息或转介服务。
第十四条 助行服务
(一)助行服务包括陪同户外散步、陪同外出。
(二)助行服务一般在老年人住宅小区及周边区域内。
(三)助行服务应注意途中安全。
(四)使用助行器具时应按助行器具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 呼叫服务
(一)响应老年人通过互联网、物联网等网络手段或电话、可视网络等电子设备终端提出的养老服务需求,整合联系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服务资源和社区志愿者,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养老服务。
(二)呼叫器、远红外感应器、网络终端、可视网络等智能呼叫网络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完好,其功能应符合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
(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主动公开服务电话,选派熟悉业务、服务能力强的人员接听电话,收集老年人服务需求。对于政策咨询类电话,尽可能第一时间给予解答。对于服务需求类电话,应认真做好记录,及时转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办理。
(四)对于老年人提出的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代办等服务需求,由社区嵌入式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转介或直接提供服务,按老年人要求排忧解难,做到高效便捷、收费合理。
(五)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推荐的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必须负责该服务的跟踪督导。承接服务的服务机构须是经民非或工商注册、管理规范、服务记录良好的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康复护理
(一)康复护理医疗服务应依托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二)康复护理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三)康复护理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老年人的身体适应情况,防止损伤。
(四)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文化娱乐
(一)协助老年人开展各种类型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内容包括组织书法、绘画、棋牌、唱歌、戏曲、趣味活动、益智游戏以及健身运动等。
(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明确活动设施场所的开放时段、注意事项、服务保障措施,在不同时段安排适宜的活动方式,确保不影响老年人正常休息和身体健康。
(三)所有活动遵守安全、自愿原则,满足老年人身体和精神健康的条件和需求。
(四)活动场所宜由专人定期打扫清理,确保干净整洁。
第十八条 心理慰藉
(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及时掌握签约服务老年人的心理变化,满足老年人心理需要,促进老年人心理健康。
(二)心理慰藉主要以陪同聊天、情绪安抚等形式开展。陪同聊天以老年人感兴趣的话题为切入点,多倾听,引导老年人倾诉,与老年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帮助消除不良情绪反应及孤独,满足老人情感慰藉和心灵交流需求。
(三)心理慰藉服务应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
(四)心理慰藉服务的人员可由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医护人员或经验丰富的养老护理员担任。
(五)要有危机处理的意识,制定相应的危机处理预案和程序。必要时可提供相关信息寻求专业支持,或转介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健康指导
(一)设有护理站的社区嵌入式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配备相应医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护理站配备的注册护士、康复治疗人员人数应当符合本市护理站审批有关要求。
(二)不具备条件的,依托周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服务,可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家庭病床的设置与管理相结合;也可引入社会化专业机构,提供健康服务支持。
(三)社区嵌入式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至少依托医疗机构提供量血压、测血糖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依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开展慢性病管理、常见病护理、翻身拍背、养生保健、用药指导等医疗护理服务。
设有护理站的,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健康宣教等医疗护理服务。
(四)社区嵌入式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应定期组织专业人员举办健康知识及技能培训,加强老年健康教育,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五)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站或专业医生、护士为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
第二十条 代办服务
(一)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代购、代领物品,代缴费用等服务。
(二)服务范围包括为老年人代购生活必需品或陪同购物,代领各种物品,代缴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日常费用,服务人员应准确记录购买的品种,清点钱物,按照约定购物,做到当面清点并签字。
(三)提供代办服务时应保护老年人的隐私,不向他人谈论老年人的家庭情况或钱物情况。
第二十一条 法律咨询
转介由法律从业资质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开设家庭护理型养老床位
(一)二级以上养老机构、AAA级以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二)服务范围是本市户籍中度、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
(三)按照服务协议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四)安装必要的信息化服务和监管设施及紧急呼叫服务设备。
(五)护理人员每日上门服务时间不少于1小时,月累计时间不少于30小时,服务组织应将家庭养老床位纳入每天24小时管理,并提供24小时紧急服务需求。
(六)满足家庭养老床位服务基本内容,鼓励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老人的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老人满意度调查满意率不低于90%。
第二十三条 本要求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