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10301152650XX/2024-01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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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5-30 |
公文时效 |
攸攸板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
为持续推进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办好“两件大事”,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全面提升我区装饰装修垃圾消纳及可再生再利用能力,现将《回民区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处置及运输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30日
回民区建筑垃圾(装修垃圾)处置及运输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装饰装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规范管理,推进我区装饰装修垃圾处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呼和浩特市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垃圾是指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砌块、砖瓦、轻物质材料(木材、塑料、布料等)、金属材料等垃圾,包括但不限于:
(一)砂浆砖瓦类,是指由装修垃圾中的混凝土、砂浆、砖瓦砌块等加工而成的、可作为某些综合利用产品原材料的、具有一定粒径的颗粒。
(二)可回收物,是指装修垃圾中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垃圾,包括木材、玻璃、金属、塑料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装修垃圾中的灯具、油漆桶、家用化学品、保温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砂浆砖瓦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垃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回民区辖区范围内住宅、商铺、门店、办公楼、厂房、建筑工地等场所装饰装修、修缮维护等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装修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强化组织结构,稳步提升我区垃圾分类管理和指导工作,由区编办批准城市管理综合局组建成立物业小区管理中队,该部门主要负责我区辖区内有物业主体和无物业主体镇办负责管理的小区内督导及行政处罚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各种渠道向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对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具体分工
第六条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推动装饰装修垃圾源头减量、系统治理,彻底解决装饰装修垃圾终端处置问题。稳步推进装饰装修垃圾“区内闭环”运行,严格落实小区装修垃圾分类储存、运输准入和处置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构建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主导、社会负责的全流程监管体系。
第七条 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我区全域装饰装修垃圾处置的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做好主管行业领域装饰装修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单位和个人落实主体责任、主动规范分类、将装饰装修垃圾交由合法企业进行收运处置,督促缴纳处置费用,坚决打击乱堆乱倒装饰装修垃圾行为。
(一)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查处装饰装修垃圾收转运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
(二)财政局:负责金一道垃圾消纳点改扩建项目的资金保障支持。
(三)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对金一道垃圾消纳场总体规划调整及规划用地核准。
(四)生态环境分局: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依法查处装饰装修垃圾污染环境行为。
(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装饰装修垃圾收、运单位在收集、运输、处置过程的监管;依法查处违规处置装饰装修垃圾的违法行为;负责收运、处置的计量统计。
(六)镇、办: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装饰装修垃圾规范处置工作,做好辖区范围内有、无物业管理小区、商铺、门店装饰装修垃圾分类及规范处置管理工作。
(七)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完善我区金一道装修垃圾中转分类点选址及建设工作,拟占地面积20亩。建成后由惠达公司进行运营管理,主要收纳居民小区的装修垃圾工作,并进行分选再利用。
第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通过科技赋能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依托智慧青城、北斗导航等科技手段,加强对装饰装修垃圾倾倒、堆放、收集、运输、分拣、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测,提升装饰装修垃圾治理的智慧化水平。
第九条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装饰装修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堆放到指定地点,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产生单位和个人应主动落实主体责任,将装饰装修垃圾交由合法的收运企业收运处置,主动接受行业监管部门检查,严禁私自运输、乱堆乱倒。
第十条收运企业应严格实行电子联单管理制度,运输车辆应当统一配备北斗导航设备,满足收运处置需要,做到应收尽收;要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车辆和设备应具有明显标识,按规定时间和路线收集运输,沿途不得滴漏、洒落,并建立装饰装修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台账。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沿街商户和单位装修向施工场地外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在排放前向属地镇办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进行处置。
个人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在装修前向社区、村委会备案,社区、村委会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运营企业作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实行集中备案,设置建筑垃圾分类存储点。处理装修垃圾由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代收代付运输、处置费用,并承担处置责任。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装修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清运,鼓励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推行预约上门收集。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饰装修前应将装饰装修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书面告知管理责任人;
(二)不得将装饰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放处置;
(三)装饰装修垃圾袋装收集,及时交由已备案的运输企业运送或者堆放到管理责任人确定的暂存设施、场所。
第十四条 各街道(镇)、各物业小区按照方便投放和利于保洁的原则单独设置装饰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临时堆放点位,应当不妨碍交通安全、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便于收运和管理,满足分类投放的要求。
临时堆放点位,应实行场地围蔽,保持整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措施,由属地街道(镇)或物业实行常态化管理,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十五条装饰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履行以下义务: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与物业单位签订装饰装修垃圾处置服务协议,由物业统一交由具备资质的收运处置企业处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与所在镇办签订装饰装修垃圾处置服务协议,由镇办交由具备资质的收运处置企业处置;
(二)将装饰装修垃圾逐一收集、分类、装袋,存放在物业或镇办指定的装饰装修垃圾投放点存放;
(三)禁止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装饰装修垃圾混合排放。
第十六条装饰装修垃圾应当按照以下类别进行分类:
(一)砖瓦、混凝土等砂浆砖瓦类按再生建材进行回收利用;
(二)木料、塑料、玻璃、金属等垃圾按可回收垃圾回收利用;
(三)含有有害物质的垃圾及其废弃包装容器按相关要求依法收运、处置;
(四)分拣后的其他垃圾按相关要求规范收运、处置。
第十七条 装饰装修运输车辆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装载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的建筑垃圾种类,不得擅自改变;
(二)开启卫星定位、传感器、监控等车载装置,保持正常运行,并接入建筑垃圾监管信息系统;
(三)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
(四)不得超限超载运输;
(五)不得擅自改变目的地、偷倒、乱倒;
(六)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和处置场地进行运输。
(七)运输车辆实行“三联单”制度。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三联单”,载明产生建筑垃圾单位(个人)、运输企业、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监管人员。
第四章 监督监管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在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8日起开始试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