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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10301152650XX/2025-0075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3-13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重点区域防火戒严令
发布日期:2025-03-13 09:30

为切实抓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区范围内重点生态建设区、重点林区、高火险区和森林火灾多发区实行封山戒严防火管制,现将有关事项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期限:2025年3月20日至4月30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域:大青山回民区段全部(南起大青山前坡第一山脊线山脚,北至与武川交界处,东与新城区交界的红山口开始,西至与土左旗交界的霍寨沟)。

三、防火戒严措施:防火戒严管制期内,戒严管制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并对可能引起火灾的车辆、机械及人员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

(一)严禁明火祭奠。

(二)对戒严管制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严格按本戒严管制通告的规定进行管控。严禁在三级以上风力天气、距林缘500米范围内进行野外用火。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防火隔离区域外。

(三)林区各生产作业点、旅游景点及餐饮点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护林员和扑火机具。 

(四)戒严期内,各防火责任单位要组织护林防火人员开展“清山、清沟、清河道”活动,排除一切火险隐患。

(五)管制期内,进入管制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任务的人员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防火知识宣传,纠正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六)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防火指挥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森林火情。火警报警电话:12119。

(八)发生火灾,实行谁先发现、谁先报告、谁先扑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域或经营范围的限制。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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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重点区域防火戒严令
发布日期:2025-03-13 09:30

为切实抓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区范围内重点生态建设区、重点林区、高火险区和森林火灾多发区实行封山戒严防火管制,现将有关事项命令如下:

一、防火戒严期限:2025年3月20日至4月30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域:大青山回民区段全部(南起大青山前坡第一山脊线山脚,北至与武川交界处,东与新城区交界的红山口开始,西至与土左旗交界的霍寨沟)。

三、防火戒严措施:防火戒严管制期内,戒严管制区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并对可能引起火灾的车辆、机械及人员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

(一)严禁明火祭奠。

(二)对戒严管制区域内必须从事生产、生活用火的单位和居民,严格按本戒严管制通告的规定进行管控。严禁在三级以上风力天气、距林缘500米范围内进行野外用火。日常用火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倒灰坑等,严禁将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倾倒在防火隔离区域外。

(三)林区各生产作业点、旅游景点及餐饮点必须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护林员和扑火机具。 

(四)戒严期内,各防火责任单位要组织护林防火人员开展“清山、清沟、清河道”活动,排除一切火险隐患。

(五)管制期内,进入管制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任务的人员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防火知识宣传,纠正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六)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防火指挥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森林火情。火警报警电话: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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