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10301152650XX/2024-01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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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优抚安置 |
发布机构 | 新华西街办事处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9-04 |
公文时效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提出书面申请,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受理。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证明,包括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在监狱服刑证明等;
3.提供申请人参保证明;
4.申请人劳动能力状况证明:残疾证明(第二代残疾证)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出具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鉴定报告、疾病证明(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诊断书、住院病历首页、住院费用结算单)、等其它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5.填写《婚姻状况承诺书》,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如离婚需要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丧偶者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6.申请人现居住证明,如租房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房主房产证明)、借住证明;
7.申请人如与户口簿居住地不一致需提供人户分离证明。
(二)办理流程
1.领取《回民区申请特困供养需知》;
2.填写申请特困供养申请表;
3.材料准备齐全的民政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
4.填写诚信声明以及受权核查财产委托书;
5.根据民政厅出具的核查报告,对不符合申请特困供养人员终止申请:符合申请的人员进行入户实地核实;
6.公示(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