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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5010301152650XX/2024-02452 主题分类 妇女儿童
发文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5-24 公文时效
关于《回民区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5-24 16:00

一、起草或决策背景

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以及对早期教育的日益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成为广大家庭的迫切需求。国家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

2024年4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字〔2024〕18号)。回民区积极响应呼和浩特市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结合区情实际,印发《回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回民区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回政办字〔2024〕23号)

二、事实依据

1. 政策导向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1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字〔2024〕18号)等文件,为回民区明确了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供了政策依据、方向指引和重要参考。

2. 人口需求

通过对回民区人口数据的分析和调研,现有的托育服务供给相对不足,无法满足居民的需求。同时,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和双职工家庭的增多,对高质量、专业化的托育服务需求更加迫切。

3. 成功经验借鉴

回民区学习和借鉴了其他旗县区在婴幼儿照护服务中的成功经验,如先进的管理模式、优质的服务标准、多元化的托育机构类型等,为回民区响应呼和浩特市的创建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三、研判或起草过程

1. 深入调研分析

回民区对本辖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现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包括托育机构数量、分布、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方面,同时广泛听取居民、托育机构、专家等各方意见和建议,为实施方案的起草提供了数据和信息支持。

2. 起草初稿

在充分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策要求和回民区实际情况,起草了《回民区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初稿。初稿明确了创建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保障机制等内容。

3. 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

将初稿发送至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确保实施方案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文件主要框架内容

1. 目标任务

明确回民区在呼和浩特市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任务中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总体目标包括提高托育服务覆盖率、提升托育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等。具体任务包括增加托育机构数量、加强托育机构标准化建设、培养专业托育人才等。

2. 工作措施

(1)细化托位指标任务。按序时进度分解托位指标。按照大力发展“社区普惠”“幼儿园办托”“用人单位办托”等不同模式、不同举办主体新增托位指标任务。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

(3)规范托育机构管理。建立托育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管,确保托育服务安全、规范。

(4)完善托育服务保障机制。明确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完善区、街道二级管理体系,细化安排部署。强化财政支持。探索对各类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的运营奖补。

(5)加强托育人才培养。建立托育人才培训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3. 责任分工

明确各部门在创建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任务进行梳理,强化针对性和实效性,形成工作合力。

4. 监督评估

建立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落实。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五、惠民利民举措

1. 增加托育服务供给。通过新建、改扩建托育机构,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等方式,增加托育服务供给,满足不同家庭的需求。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托育机构,解决育儿难题。

2. 提高托育服务质量。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管和指导,规范托育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托育服务质量。婴幼儿在安全、舒适、专业的环境中成长,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3. 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管。建立严格的托育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管,确保托育服务安全可靠。家长可以放心将孩子交给托育机构,减少后顾之忧。

六、名词解释

1.婴幼儿照护服务:是指为 3 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婴幼儿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发展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2.托育机构:是指为 3 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托育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人员和管理制度,为婴幼儿提供安全、健康、舒适的托育环境。

3.托幼一体化:指的是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功能进行整合,形成一个统一的婴幼儿照护和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在托幼一体的模式下,机构既为 3 岁以下的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包括照料、看护、膳食、早期启蒙等;同时也为 3 岁及以上的幼儿提供幼儿园阶段的学前教育。这种模式旨在为家庭提供更加连贯、便捷的婴幼儿照护和教育服务,减少家长在孩子不同成长阶段为选择不同机构而产生的困扰,也有利于资源的优化整合和教育的连贯性发展。

4 .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以提升城市整体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为目标,在政策支持、服务供给、质量提升、规范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其他城市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模式。通过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投入和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覆盖面,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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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 回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回民区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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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10301152650XX/2024-02452
主题分类 妇女儿童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5-24
公文时效
关于《回民区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5-24 16:00

一、起草或决策背景

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以及对早期教育的日益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成为广大家庭的迫切需求。国家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

2024年4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字〔2024〕18号)。回民区积极响应呼和浩特市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结合区情实际,印发《回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回民区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回政办字〔2024〕23号)

二、事实依据

1. 政策导向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17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字〔2024〕18号)等文件,为回民区明确了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供了政策依据、方向指引和重要参考。

2. 人口需求

通过对回民区人口数据的分析和调研,现有的托育服务供给相对不足,无法满足居民的需求。同时,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和双职工家庭的增多,对高质量、专业化的托育服务需求更加迫切。

3. 成功经验借鉴

回民区学习和借鉴了其他旗县区在婴幼儿照护服务中的成功经验,如先进的管理模式、优质的服务标准、多元化的托育机构类型等,为回民区响应呼和浩特市的创建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三、研判或起草过程

1. 深入调研分析

回民区对本辖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现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包括托育机构数量、分布、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方面,同时广泛听取居民、托育机构、专家等各方意见和建议,为实施方案的起草提供了数据和信息支持。

2. 起草初稿

在充分调研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政策要求和回民区实际情况,起草了《回民区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初稿。初稿明确了创建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保障机制等内容。

3. 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

将初稿发送至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确保实施方案具有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文件主要框架内容

1. 目标任务

明确回民区在呼和浩特市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任务中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总体目标包括提高托育服务覆盖率、提升托育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等。具体任务包括增加托育机构数量、加强托育机构标准化建设、培养专业托育人才等。

2. 工作措施

(1)细化托位指标任务。按序时进度分解托位指标。按照大力发展“社区普惠”“幼儿园办托”“用人单位办托”等不同模式、不同举办主体新增托位指标任务。

(2)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

(3)规范托育机构管理。建立托育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管,确保托育服务安全、规范。

(4)完善托育服务保障机制。明确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完善区、街道二级管理体系,细化安排部署。强化财政支持。探索对各类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的运营奖补。

(5)加强托育人才培养。建立托育人才培训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3. 责任分工

明确各部门在创建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任务进行梳理,强化针对性和实效性,形成工作合力。

4. 监督评估

建立健全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落实。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五、惠民利民举措

1. 增加托育服务供给。通过新建、改扩建托育机构,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等方式,增加托育服务供给,满足不同家庭的需求。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托育机构,解决育儿难题。

2. 提高托育服务质量。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管和指导,规范托育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托育服务质量。婴幼儿在安全、舒适、专业的环境中成长,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3. 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管。建立严格的托育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管,确保托育服务安全可靠。家长可以放心将孩子交给托育机构,减少后顾之忧。

六、名词解释

1.婴幼儿照护服务:是指为 3 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婴幼儿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发展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2.托育机构:是指为 3 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托育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人员和管理制度,为婴幼儿提供安全、健康、舒适的托育环境。

3.托幼一体化:指的是将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功能进行整合,形成一个统一的婴幼儿照护和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在托幼一体的模式下,机构既为 3 岁以下的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包括照料、看护、膳食、早期启蒙等;同时也为 3 岁及以上的幼儿提供幼儿园阶段的学前教育。这种模式旨在为家庭提供更加连贯、便捷的婴幼儿照护和教育服务,减少家长在孩子不同成长阶段为选择不同机构而产生的困扰,也有利于资源的优化整合和教育的连贯性发展。

4 .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以提升城市整体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为目标,在政策支持、服务供给、质量提升、规范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其他城市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模式。通过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投入和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覆盖面,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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