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10301152650XX/2024-004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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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2-18 |
公文时效 |
攸攸板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阿拉善北路区域服务中心,区各有关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回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18日
回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体系,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重大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有效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呼和浩特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 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 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具体标准见附件1)。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回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回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5 事故处置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作用。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强化以属地为主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各部门协调联动,充分动员和发挥基层、专家、社会团体等公众力量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5)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回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按规定报国务院、自治区、市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市食药安办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同时报区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2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2.2.1 人员组成
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牧水利局、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林草分局、攸攸板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阿北区域服务中心和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在处置过程中,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和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2.2.2 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法律法规,分析、研究食品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作出重要决策和部署;组织、协调、指挥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自治区、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某些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工作决策及部署;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督查督办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形成上下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具体职责见附件2)
2.5 指挥部各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 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新闻宣传组、检测评估组和维护稳定组等工作组。各工作组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分工协作,有序开展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农牧水利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对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向公安部门移送,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
危害控制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查封扣押和责令召回、下架、销毁等行政控制措施,严格控制问题食品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结合事故调查情 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医疗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专家咨询组:指挥部成立由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委网络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区文体旅游广电局、事故发生地所属乡镇以及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并向上级党委宣传部、网信办报告情况,协同应对。
检测评估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维护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维护好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突发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健康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和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和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 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根据需要,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 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办公室委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协助检测机构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 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究,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物资,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宣教培训
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报告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发挥明厨亮灶、智慧监管、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等系统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的作用,提升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其他地区及有关单位通报的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 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疑似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 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及 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发现食 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疑似食品安全 事故报告、举报,应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
(6)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按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调查,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报告核查情况。
初步判断为一般(Ⅳ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应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初步判断为较大(Ⅲ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报后应当半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报区人民政府,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紧急情况下,要边核实、边处置、边报告,可越级上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有关旗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应急响应结束。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应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报告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国家、自治区、市领导批示的,相关承办部门及单位要及时报告办理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区政府、市食药安办。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按规定及时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完成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初次报告后,根据事件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续报。续报内容包括事件进展、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终报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初报日到终报日一般不超过 60 天。
4.3 事故评估
4.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药品安全 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迅速到现场核查,并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医疗救治、调查核实等先期处置工作;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现场动态信息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并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2 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 Ⅳ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启动。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初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的,应严格按照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先期启动的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属地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全力组织救援和先期处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按上级指挥部和工作组的部署要求组织实施处置和救援救治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市食药安办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同时报区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根据事态发展严重程度和实际需要,报市有关部门启动部门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 应急处置措施
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应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 针对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或工作组,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医疗救治组有效利用医疗和药品资源,组织和救治患者,并采取妥善安置、救助等措施,防止或减少人员伤害。
(2)事故调查组和检测评估组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危害控制组应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与事故有关的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现场调查完结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4)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专家咨询组研判评估事故发展态 势,预测事故后果,提出应对措施,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维护稳定组依法从严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哄抢财物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并及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必要时,启用本级财政设置的应急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5.4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进行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5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5.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有扩大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区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故影响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当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满足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报请市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决定终止;Ⅳ 级应急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决定终止。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 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5.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Ⅳ 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指挥部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区指挥部应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区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6 信息发布
5.6.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
5.6.2 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新闻宣传组统一组织实施,采
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
5.6.3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及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正确引导受害人依法索赔。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会同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工作建议,形成总结报告,并按规定报区人民政府及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
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更新与管理
本预案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并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或新问题及时修订与完善。攸攸板镇、各街道办事处、阿拉善北路区域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3 培训、演练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7.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回民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回民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回食药安委〔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2.区食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